一、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国际交流生(以下简称“交流生”)成绩管理,做好学分转换与成绩认定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中所指交流生,为学校选拔赴国(境)外高校进行交流学习的本科学生,且期限不超过一年,不获取对方学校学位。交流生的选拔办法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三、交流生在国(境)外高校培养期间,其学籍不变,交流期满后应按时归校,不得擅自延长或转往其他地区或国家,违反者成绩不予以认定。
四、学分转换与替代
为确保学生学业顺利进行,原则上学生选修的国(境)外高校课程应与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课程相同或相近。
对于学分不低于我校相应课程的,可替代为我校一门相应课程及学分;学分低于我校相应课程1学分以内的(含1学分),经所在学院认定后,方可替代为我校一门相应课程及学分,但在国(境)外修读课程替代的总学分不得低于被替代我校课程总学分。
在我校培养方案中,对于不能替代的课程或实践环节,学生要制定明确的补修方案,并在交流学习结束后,到教务处办理跨年级选课手续;对于未能被替代且无法补修的,方可参与毕业前统考。
五、学习管理
申请赴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前,学生应充分了解所申请学校及相应学期的课程设置,并对照我校所学专业的培养方案,制定个人学习计划,包括在国(境)外修读课程或实践环节(以下简称“课程”)及拟替代的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学习计划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学院审批,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此计划审批、备案后原则上不得变动。
六、成绩认定手续
1、原则上学生交流结束,返校后3周内向学院提交对方学校的成绩单原件、所修课程的大纲及简介,由学院审查、确认课程最后替代方案。
2、在交流学习期间所修以外语类授课的理论课程全部合格者,可申请相应一门外语选修课程免修;凡参加实践环节或导师研究项目的,可申请校内实践环节免修或替代我校创新实践与课外活动学分,但须提交对方学校或指导教师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3、 学院将认定后的被替代课程名称、课程属性、学时、学分登入学生成绩库,成绩以免修记载。此类课程在评优、推荐免试研究生、评奖学金等涉及学生成绩排名须核算智育成绩时不列入核算范围。
七、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