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邮电大学本科生自修课程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6-11-30 点击数:

为了调动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使学生能够更好的安排学习计划,根据《北京邮电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每学期必修课和指定选修课成绩全部及格且加权平均分不低于85分的学生,可以申请自修下一学期部分课程。如申请课程有先修课要求的,申请者必须先取得先修课学分。

第二条自修手续于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办理。符合自修要求的学生,经所在学院同意后,应当向开课学院提交自修课程申请表,同时提交自修课程的学习计划。经任课老师同意,开课学院审核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三条学生获得自修资格后如因休学等原因不能在校学习,则本学期自修资格自动终止,学生不得在休学期间参加自修课程的考试。

第四条被批准自修的学生应当主动与任课老师保持联系,完成老师布置的学习任务以及课程要求的实践环节。

第五条被批准自修的学生,必须在同一学期参加自修课程的期中及期末考试,不单独命题。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完成学习任务的情况酌情给予其平时成绩,主要依据考试卷面成绩评定该课程最终成绩。考试不及格者按照《北京邮电大学实行课程重修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六条政治理论课、军事训练、体育、实验、实习、社会调查、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以及各学院特殊规定的其他课程,不得申请自修。

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2007年2月修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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