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生必须带学生证或学院证明参加考试,将证件放置桌面备查,未带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
第二条 学生应提前5分钟进入考场,按学号顺序或排定的座位隔行就坐,不得擅自调动或挪动座位。迟到超过15分钟者,不准参加该课程考试。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
第三条 试题、答卷、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学生应将随身携带的书包、纸夹等放在讲台上,不得将未经指定和允许的书籍、参考资料等物品带入座位。考试中禁止私自借用文具。
第四条 学生不得携带手机、呼机等通讯工具进入考场。考试中,若发现手机等通讯工具处于开通状态,无论是否与考试有关,均按作弊处理。
第五条 场内要保持安静,开考后不准交谈、讨论,不准左顾右盼。试卷如果有字迹不清楚时,可向监考教师举手询问,不准询问他人,不得要求解释题意。
第六条 考试中途不得擅自离开考场,如有特殊事故,须经监考教师同意方可离开,不准在同一时间内有两名考生离开考场,同一名考生在同一场考试中不得离开两次。
第七条 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卷。考试时间结束后,学生应立即停笔,将考卷折好,放于桌面,等候监考人员清点试卷无误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故意拖延时间者,监考教师有权拒收其考卷。
第八条 凡考试作弊或协同作弊者,监考教师应立即没收其考卷,当场宣布取消其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并将作弊者的班级、姓名及其作弊行为以书面形式报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处、学生处将据此做出处理决定。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计零分。
第九条 考生要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对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者,将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本规则于2004年4月修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