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绩考核既是检查学生平时学习程度的重要措施,也是对教师教学效果进行检验的重要手段之一,它既能真实地反映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和运用知识的能力,也能客观地反映出学校的教育教学水平。加强成绩考核管理是建设优良教风、学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是营造良好育人环境的重要方面。因此,为进一步促进学校的各种考核严格、公正、规范进行,对成绩考核管理做如下规定:
一、考核目的
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实验、课程设计、实习、毕业设计等实践环节)都要进行成绩考核。考核目的:
(一)帮助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的知识,评定和检查学生的知识、技能和能力。
(二)考核结果是作为评定学生是否按照教学计划循序渐进地完成学习的主要依据。
(三)作为选拔人才的一种手段。
二、考核方式
成绩考核有考试和考查两种。教学计划规定的每一门课程(包括必修课,指定选修课,任选课)每学期都应该进行考试或考查。每学期考试和考查的课程按教学计划的规定,不得随意变动。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采取答辩方式考核。
(一)考试课程:除期末进行集中考试外,必须安排一次期中考试,并进行适当的平时测验。
(二)考查课程:不得仅以期末考试的办法评定考查课成绩,要根据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作业、习题课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等综合评定,平时测验每学期可进行2~3次。考查课的期末考试一般在考试周的前一周内进行。
(三)为达到考核目的,充分检验教学效果,教师可以采用闭卷、开卷、口试、论文、上机等多种方式进行考核。考试课一般采用闭卷形式,对于确实需要选择用非闭卷方式进行的考试和考查,任课教师应在开学后四周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开课学院主管教学院长签字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同时告知学生。
三、考试命题
(一)考试命题对学生学习有重要的指导作用。试题应符合教学大纲要求,能够检查学生知识和能力的真实水平,并引导学生注意提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的分量不得低于教学计划对本门课程的要求(包括不讲授而要求学生自学的内容),试题中还可以加试一些难度较大、范围较宽(或超出教学大纲范围的)题目做为加选题。凡采用英文版教材教学的课程,必须用英文试卷进行考试。
(二)对于涉及面较大的课程,以及使用同一教学大纲,学时相同的课程原则上均应进行统考。
对统考课程的考试命题应指定非任课的教师按教学大纲要求进行,经教研室主任同意后报院(部)领导批准实行。
对非统考课程的考试命题,应指定主讲教师按教学大纲要求进行,经教研室主任审定后实行。
要最大限度地降低同一门课程历年考题的重复率,原则上同一考题在连续四年内不得重复使用。
所有考试和考查的课程,教师均应按本条第一款一次出两份水平相当且无雷同的试卷,即A卷、B卷,并同时给出两份试卷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试题的格式、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的格式要符合规定,试题表述应简明准确,符号使用规范。试题格式、答卷格式、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的格式见相应表格。
考试结束后,A、B试卷及标准答案、评分标准的电子版存在学院教务科。
各开课学院和主讲教师要对试卷管理的全过程(包括试卷命题、送印、领取、保管、考前分发和考后批阅)负责,不得委托他人独立承担上述任何一个环节的工作。A、B卷的试题在考试前三天送至校教材中心进行统一印制,并确定其印刷的份数,试卷印制前由教务处随机抽取其中一套作为考试卷,主讲教师在考试前一天领取试卷。教师和与试题接触的人要高度重视试题的保密工作,考试前不得以任何方式暗示或泄露试题内容。
(三)为使考试成绩能更真实反映学生的学习质量,避免“分数贬值”的现象,原则上应执行“考分应该大体服从正态分布规律”的规定,并要求班级平均分应大致在70~80分的范围中,确实做到中间大、两头小。若考分的分布出现偏高或偏低,应分析情况,找出原因。
四、考试时间
(一)期末考试一般安排在每学期期末阶段进行。
(二)考试日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各院(部)必须在考试前四周将考试日程计划送教务处汇总,调整平衡,并制订全校考试日程表,于考前一周通知各院(部)并发布全校通告周知。
五、考试组织
(一)所有列入考试的课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试时间和地点,考试时间、地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须经教务处批准。
(二)考试课程除主讲教师外,各学院应选派教师或管理人员监考。
(三)教务处和各学院领导应到考场巡视检查各考场的考试情况,及时解决考试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条件允许时,教务处组织校机关各部门人员参加监考和巡考。
(四)对于因病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须凭学校医院证明在考前办理缓考手续。在考试过程中因病不能坚持考试的,经监考教师同意后(监考教师须将情况记录在考场记录表上),可赴校医院就医,凭当日医疗证明办理缓考手续。学生的缓考申请经学院主管院长签字同意后生效,考试后补办的病假证明一律无效。
(五)考试期间学校设立监督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监督和举报。
六、考场规则
监考人员按《北京邮电大学考场规则》和《北京邮电大学监考人员职责》组织考试,维护考场秩序。学生要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参加考试。
七、考卷评阅
(一)统考课程实行流水作业,集中评卷。
(二)严格按评分标准评卷,如有异议,须经评卷教师集体讨论,方能改动评分标准。
(三)教师评阅试卷时,一律用红色笔评判,小分用扣分形式写在试题右侧,但每大题的总分用正分形式写在大题题号前边(题首分),并将题首分移到卷首成绩栏内,经仔细核对小分、题首、卷首分准确无误后,给出卷面总分,记入总分栏内。如果有修改,阅卷教师必须签字。
(四)教师应按要求将学生的平时成绩、期中成绩、期末成绩认真填写在成绩单上,并按照学校规定的比例计算总成绩。成绩单上成绩不能有修改痕迹,确实要修改的,教师必须签名。合格以上的成绩用蓝或黑色笔填写,不合格的用红色笔填写。
(五)教师评卷时严禁为学生提分,“送人情分”或为他人要分,若有违反者,一经查实,予以全校通报批评,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考核评分
(一)考试课、考查课成绩均采用百分制。
毕业设计、体育课、实践环节课(生产实习、金工实习、电装实习等)均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分制评定。
经过成绩考核按百分制记成绩的60分及60分以上的给予学分。按五级分制记成绩的及格及及格以上给予学分。考核成绩载入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二)考试课程:期末总成绩应由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期末考试加权取和定成绩。按平时成绩(平时测验、作业、实验)及期中测验占30%~40%,期末考试占70%~60%的比例定期末总成绩。
(三)考查课程:
1、以理论教学为主的考查课程,期末总成绩的评定,应以平时作业、平时测验占60%左右,实践环节和期末考试可占40%左右的比例评定。
2、以实践环节为主的考查课程,应主要通过实验操作进行考查。对其实际操作能力、理论内容、实验报告的水平等综合评定成绩。
3、任课教师须在开学初,告知学生该门课程成绩评定的标准。
(四)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因事、因病缺课三分之一者不予评定成绩。因身体情况不宜参加正常体育活动者,可持校医院(或由学校指定的医院)证明(包括期限),由体育教研室审核同意后可参加体育保健课,亦可取得体育课成绩和学分。
(五)教师对学生的平时学习,应严格要求。学生必须按教师要求交齐作业、参加实验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内容。课外作业和实验报告等考试前未按规定交齐不得参加课程的期末考试,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课外作业、实验报告等未补交齐全,不得参加课程的重考。学生要按时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情节给予批准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六)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它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门课程考核的成绩和获得的学分由学院负责记载。在考核后三至五天内,教师要严格按照统一的《北京邮电大学期末考试成绩登记表》登记班级成绩,在成绩构成一栏中,各项成绩应填写折合前的原始成绩,并须注明各项所占比例,总成绩为折合后的最终成绩。
由任课教师和教研室主任任课签字后将成绩单送交院办公室教务员,教务员要及时进行登记和统计,向学生公布并报教务处。在成绩转交前,各教研室要组织教师进行试卷复查,以便将阅卷过程中的误差减少到最小。
各学院应及时将成绩录入成绩管理系统。
九、试卷的质量分析
(一)试卷评阅后,主讲教师在提交成绩的同时,要认真填写《北京邮电大学试卷分析》,一份和试卷装订在一起,一份交所在学院保存。
(二)在学期初,由学院聘请上学期不参与命题的教师或专家至少两人作为质量分析人,根据《北京邮电大学本科教学试卷质量评价表》对上学期的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的试卷做出客观的评价,评价表存在学院;学院应将评价结论向命题教师及教研室反馈;对有较大异常的试卷,要及时将空白试卷和质量分析各一份送教务处备查。
(三)学校教务处和教学督导组定期对各科试卷进行抽查,对其难易程度、科学性和批阅试卷的公正性与合理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全校公布,并作为对学院教学质量评价的内容之一。
十、试卷保存
(一)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无论考试课,还是考查课)的各种形式的试卷以及重修和补考的试卷在考试结束后,试卷及学生答卷一律由主讲教师所在学院存档,并至少保存三年。
(二)试卷按课程分学期、分教学班进行保存,学院应在本学期前4周内核对、整理完前一学期的试卷,集中保存于学院指定的地点。存放方式原则上应方便查找。
(三)用学校统一印制的试卷封面按教学班分装试卷,并按试卷封面要求填写清楚应填栏目。装订顺序是:期末考试成绩登记表、试卷分析表、评分标准及标准答案、空白试卷、按所附成绩表的学生顺序排列的答卷。如教学班的试卷,按成绩单顺序排列;如专业选修课的试卷,按上课的大班装订,试卷按成绩单顺利排列。
十一、补考、缓考、重修
(一)每学期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补考或重修。
(二)凡因病、因事请假,在考试前经院长批准而未参加考试的学生,可给予缓考机会一次,与补考或重考同时进行。其缓考成绩按考试实际成绩记载。
十二、学生查询考试成绩
为保障学生正当权益,学生有权对本人考试分数提出质疑,并要求查询考试成绩。程序如下:
(一)学生对期末考试成绩质疑的,可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查询成绩的书面申请,经学院批准后,持证明到开课学院办理查询手续。开课学院在开学后第一周周五和第二周周五集中受理学生查询成绩申请。
(二)开课学院在受理学生查询成绩申请后,应在下一周周五前核实学生考试成绩,并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学生本人不得查询本人答卷及复印件。学生在办理查询手续后的下一周周五到开课学院了解查询结果。
(三)补考成绩查询在第四周周五集中受理,办理程序与查询期末考试一样。
(四)对于经核实,需更改考试成绩的情况,由开课学院出具书面证明,院长签字,交教务处。教务处确认登记后,再交学生所在学院予以更正。学生所在学院要保存成绩更改证明。
(五)学生查询考试成绩不收取任何费用。
(六)学生对成绩查询结果有异议,按照学校学生申诉的相关规定办理。
(七)开课单位领导应加强对查询成绩工作的检查,教务处将对各开课单位成绩查询工作进行抽查。
十三、本规定自2005年7月起执行,于2007年2月进行修订。此前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