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邮电大学本科生学业留级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6-11-30 点击数:

为了更好地营造以学生为本的育人环境,同时严格教学质量管理,根据《北京邮电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修课和选修课(公共选修课除外)不及格课程的学分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六年)累计达到15学分的,予以一级学业警示;达到25学分的,予以二级学业警示;达到30学分的,予以退学。

第二条:各年级每学期期末考试结束后组织理论课不及格的学生补考,补考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第1-3周进行,补考仍不及格者须重修或重考。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籍审核,在每学年的秋季学期补考结束后进行。

第三条:学生因学习成绩达到学业警示条件的,由学院报教务处审批。一级学业警示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二级学业警示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受到学业警示的学生可根据自身学业情况选择是否留级,凡申请留级的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应手续。

第四条:学业留级的学生一般应在原专业留级,确有其他专业专长者可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转专业学业留级;同时须根据该生生源省份当年招生录取情况,申请由高分数段专业转入低分数段专业。转专业学业留级须学生所在学院同意转出、拟转入学院根据学院相关规定严格考核同意后方可转入。转专业学业留级的学生应于一年内补齐转入专业需补修的全部课程,未补修的课程在学籍审核时将按照不及格课程处理。在现有专业学习困难的学生申请转专业按照同一办法执行。

第五条:对于学业警示、学业留级的学生,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业进展情况,给予学生学业指导,协助做好学习计划。对于学业留级的学生,原班级辅导员和新转入班级辅导员应妥善做好交接工作。

第六条 学生在学业留级期间如因培养计划变动,原不及格课程的内容、名称、学分做出新的调整,原则上按照新的培养计划要求重修,学分以调整后的为准。

第七条 学生在学业留级期间可以申请休学、转学,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修读年限。

第八条:学生因学习成绩达到退学条件的,如本人申请,家长签字,经学校批准后可学业留级一年。学业留级的学生须编入下一年级继续学习,原则上不得修读原年级课程,若申请修读,未通过的课程在学籍审核时按照不及格课程处理。

第九条:学生在学业留级后若必修课和选修课(公共选修课除外)不及格课程学分再次累计达到30学分,即第二次达到退学条件的,予以退学,不得再次申请学业留级。

第十条 学业留级、退学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对于无法通知到本人的,教务处在校园网进行公告。学生应在网上公告的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对于学业留级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照退学处理,户口和档案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一条目前在校已学业留级的学生,按照第一条执行。

第十二条本管理办法于2007年1月17日制订,经2008年12月4日校务会通过后修订,自颁布之日起实施,面向在校本科生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以前相关规定与本管理办法相抵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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