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教育考试院自考〔2005〕3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邮电大学正式录取的,在校学习一年以上但无法按时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包括肄业生、结业生、获得本科毕业证但未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
第二条退学学生(肄业生)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手续离校后,可以凭教务处提供的成绩单到北京邮电大学自考办办理接免考认证,转为北邮自考生,参加自考学习。自离校开始五年内可免考在校期间已通过的名称相同或名称不同但内容基本一致的课程(含加考课)。
第三条学生修满两年或两年以上课程予以退学者,若成绩合格,可以按照自学考试“专接本”的规定进入自学考试独立本科段学习。两年内不及格课程,可以通过旁听的方式修读全日制本科课程。考核通过后,由教务处出具成绩证明。
第四条参加自学考试的学生,经免考后,按照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规定,补齐其余课程,待全部课程(含论文、实验、实习)合格,可获得自学考试专科或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北京邮电大学(自考)学士学位。
第五条学生参加北京邮电大学自学考试按照北京邮电大学自考办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11月30日开始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