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严格规范地实施教学管理,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优化教学环境,确保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一、教学事故是指由各种主观和客观因素所引起的、使教学活动受到妨碍或危害、对教学进度和效果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二、“重大教学事故”主要指:
1、教学中出现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错误;
2、考试出现漏题、泄密等事故;
3、未经批准擅自停开培养计划规定的某门课程;
4、未按培养计划的要求进行实验、实践环节的教学;
5、教师未经批准擅自停课;
6、教师上课未到岗;
7、教师上课迟到或早退5-20分钟;
8、教室未按时开门而影响上课达5分钟(含)以上。
三、处理办法
1、教学事故的责任人一般由所在二级单位处理,处理形式包括批评教育、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调离岗位、解聘等。出现重大教学事故的,要填报“重大教学事故登记表”,并将处理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由于二级单位的领导原因造成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由学校处理。
2、学校在评定职称时,对教学中出现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错误、未经批准擅自停课、上课未到岗、一学期上课迟到或早退5-20分钟达2次等重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一年之内不能晋升高一级职称;考试出现漏题、泄密等重大教学事故者,两年之内不能晋升高一级职称。
3、学校对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的单位予以全校通报,并在第二年拨款中对发生上述第1至第6项重大教学事故的单位每起事故扣除2万元,对发生上述第7项重大教学事故且每学年累计3人次(含)以上的单位扣除2万元。
对发生上述第8项重大教学事故且每学年累计达3次(含)以上的单位罚款2万元。
4、出现重大教学事故隐瞒不报,一经查实将加重处罚,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四、本条例经2002年3月4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1995年颁布的《北京邮电大学教学事故处理条例》废止。
五、本条例自2002年3月4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