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校考试的管理,营造良好教风、考风,根据《北京邮电大学教学事故处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对考试中的教学事故做进一步认定。教学事故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分为:重大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
第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重大教学事故
1、由于准备不足,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
2、考前泄露或变相泄露试题。
3、试卷在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
4、试卷有严重错误,造成考试延误等严重后果。
5、监考教师迟到5分钟及以上(以考试开始时间为准)。
6、监考教师严重失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
7、监考教师未如实填写考场记录。
8、对学生违纪现象隐瞒不报。
9、未按评分标准阅卷,随意评分或统计分数不认真,造成严重后果。
10、未如实记载成绩,造成严重后果。
11、未妥善保管试卷,造成试卷丢失,后果严重。
第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一般教学事故
1、试卷内容有部分错误。
2、考试命题内容和份量不符合教学大纲基本要求,致使学生成绩严重失常。
3、监考教师未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对学生考试等严重违纪行为未作及时处理。
4、监考教师给予学生与试题有关的暗示、提示。
5、批改试卷或统计分数不认真,出现部分差错。
6、考试后不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成绩,对工作造成影响。
7、未如实记载成绩,造成不良影响。
8、对学生违纪情况拖延处理。
第三条本细则经2005年11月11日校长办公会通过,2014年4月第一次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对于以上教学事故的处理,根据2002年3月4日校长办公会通过的《北京邮电大学教学事故处理条例》进行处理。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